一、根据《山东省供热条例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: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,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:
(一)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、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
(二)擅自改动供热管道、安装管道泵、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;
(三)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;
(四)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。
二、根据《山东省供热条例》第四十条之规定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:
(一)破坏或者擅自改装、拆除供热管网、标志、井盖、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;
(二)破坏或者擅自安装、拆卸、改装、干扰用热计量设施;
(三)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;
(四)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,建设建筑物、构筑物、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;
(五)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,爆破、挖坑、掘土或者打桩;
(六)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,堆放垃圾、杂物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,排放污水、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;
(七)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。
三、禁止用户私自排放暖气管里的水,私自排放暖气水的危害:
(一)采暖水为软化处理后的高温循环水,含有防腐剂、除垢剂等化学物质,影响人体健康;
(二)致使供水温度下降,影响供热效果;
(三)形成短路循环,影响邻近用户甚至整栋楼的供热效果;
(四)供热管网为封闭式管网,私放采暖水会产生水力失调,损坏供热设施,影响采暖效果。